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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华星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河北三友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华星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郝彦龙(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
河北三友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高碑店市华星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文广,董事长。
住所地:高碑店市陈各庄村西。
委托代理人郝彦龙,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三友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国,经理。
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二环100号。
原告高碑店市华星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伟业公司)与被告河北三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物流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军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修理费6727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原告催要时,理应给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修理费6727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修理费6727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元及财产保全费73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修理费6727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原告催要时,理应给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修理费6727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修理费6727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元及财产保全费737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袁军鹏

书记员:王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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