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云岭医药有限公司
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
涿州市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高碑店市云岭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北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涿州市长岭村福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岭,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云岭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市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碑店市云岭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9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碑店市云岭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田广
书记员: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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