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云岭医药有限公司
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
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
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唐县德某分公司
原告高碑店市云岭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北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长城北大街2353号。
法定代表人高金长,董事长。
被告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唐县德某分公司,住所地唐县南环路与唐义路交叉口。
负责人杨双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云岭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唐县德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碑店市云岭医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市云岭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碑店市云岭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市云岭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碑店市云岭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田广
书记员:谢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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