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碑店市世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世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田金良(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陶建超(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高碑店市世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高碑店市幸福南路世纪嘉园。
法定代表人曹宝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金良、陶建超,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世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碑店市世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袁军鹏

书记员:刘苗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