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世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陶建超(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臧某某
原告高碑店市世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高碑店市幸福南路世纪嘉园。
法定代表人曹宝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建超,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某某,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世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臧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碑店市世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素青
书记员: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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