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破碗
任会香(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原告高破碗。
委托代理人任会香,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破碗诉被告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破碗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破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高破碗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破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高破碗负担。
审判长:朱永博
书记员:蒋连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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