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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破碗与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破碗
任会香(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原告高破碗。
委托代理人任会香,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破碗诉被告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破碗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破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高破碗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破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高破碗负担。

审判长:朱永博

书记员:蒋连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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