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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X。
委托代理人:郑兴刚,系黑龙江兴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广文,系黑龙江兴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X。
负责人:高帅。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梅

书记员: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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