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生法,男,1952年3月出生,汉族,住所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三道林场,住所牡丹江市北安乡。
法定代表人:蔵景会,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5月出生,汉族,住所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王国存,男,1957年11月出生,汉族,住所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高生法与被告牡丹江市三道林场、李某某、王国存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高生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生法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时 维 代理审判员 李 雪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书记员: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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