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现住唐山市。原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王文辉,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
原告高某某、安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高某某、安某某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安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计164元,由原告高某某、安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建光
书记员:董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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