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现芹。
委托代理人白东强,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庆元。
被告李海洋。
被告李春华。
被告李春肖。
被告杨明巧。
被告李海洋、李春华、李春肖、杨明巧委托代理人高庆元,基本情况同上。
第三人赵县晓信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赵县XX村。
法定代表人高存晓,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现芹诉被告高庆元、李海洋、李春华、李春肖、杨明巧,第三人赵县晓信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各方当事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旭宁 审 判 员 刘赛红 人民陪审员 李士诚
书记员:王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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