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玟。
委托代理人周雪松,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学明。
被告湖北骏腾发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地址应城市体育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学明,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玟与被告刘学明、应城市骏腾发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玟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高玟负担。
审判员 肖 陆
书记员: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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