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台东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隆尧镇新华西街26号。法定代表人:曹战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某某与邢台东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300.0元,减半收取计9,15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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