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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隆尧县。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医生,现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英群

书记员: 赵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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