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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尤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
被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尤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文堂
人民陪审员 郭兴芳
人民陪审员 刘占群

书记员: 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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