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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农民。被告檀某某,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志 人民陪审员 成计法 人民陪审员 张永格
书记员:成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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