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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某
王保生
王某某
李文英(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保生。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文英,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武成林
审判员:冯燕霞
审判员:郭雪峰

书记员:陈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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