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
王保生
王某某
李文英(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保生。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文英,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武成林
审判员:冯燕霞
审判员:郭雪峰
书记员:陈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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