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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张某某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尚彦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树军。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4)兰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理员赵明 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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