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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住兰西县。委托代理人尚彦丰,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住兰西县。委托代理人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树军。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4)兰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理员赵明 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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