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玉山、范某超等与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玉山
张孝勇(郧西县城关法律服务所)
范某超
王善林
占某某
易敬全(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玉山,男,生于1986年12月1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原告范某超,男,生于1980年5月1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原告王善林,男,生于1978年4月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孝勇,郧西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占某某,男,生于1987年11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易敬全,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有权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有权进行调解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山、范某超、王善林诉被告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山、范某超、王善林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玉山、范某超、王善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6元,由原告高玉山、范某超、王善林各负担352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玉山、范某超、王善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6元,由原告高玉山、范某超、王善林各负担352元。

审判长:林礼斌

书记员:袁小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