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艮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煜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艳,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慧,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上海煜天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高某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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