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某某与上海煜天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艮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煜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艳,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慧,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上海煜天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高某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徐芳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