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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济南瑞华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尹文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某
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济南瑞华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尹文革

原告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瑞华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滨河南路洪园工业园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允瑞,该公司经理。
被告尹文革,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济南瑞华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尹文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欣荣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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