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
王某某
孙立成(黑龙江福泉律师事务所)
苏某某
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某,现住安徽省呙阳县。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现住海伦市。
。
委托代理人孙立成,黑龙江福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苏某某,现住海伦市。
。
上诉人高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伦市人民法院(2015)海河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高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立成、被上诉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5)海河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5)海河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宏艳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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