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爱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乐亭县程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乐亭镇。
法定代表人:张志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浩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乐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爱静与被告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高爱静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爱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灼
书记员:万小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