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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崔某某与崔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某
崔某某
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
崔某某

原告高某某。
原告崔某某。
委托代理人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高某某、崔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崔某某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高某某、崔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高某某、崔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俊周

书记员:张怡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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