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二申请人的高某某、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陈钢,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红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申请人:任丘市科学技术局,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政府街。
申请人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任丘市科学技术局名下的停放于南宫市公安交警大队停车场的冀J×××××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申请人高某某、陈某某以陈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某某、陈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任丘市科学技术局名下的停放于南宫市公安交警大队停车场的冀J×××××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
二、冻结陈晓东自愿为高某某、陈某某提供担保的其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的银行存款20000元(账户:04×××8*)。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高某某、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永真
书记员: 赵春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