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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彬。委托代理人苏耀祖,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
高某某与贾某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18.3元,减半收取计15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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