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福某,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刘金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长峰,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高福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高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吕旭礼
审判员 李庆红
审判员 王吉洪
书记员: 谢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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