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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韩某某、印金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梅,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印金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高某诉被告韩某某、印金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印金林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唐建平

书记员:俞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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