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然然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然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
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太大国际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余立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琳琳,
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然然与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然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157398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0日在正港线225公里处田会春驾驶原告所有的冀J×××××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掉头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冀J×××××小型轿车碰撞,致使双方驾驶人及乘车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会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所有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车损险及不计免赔,因被告未赔偿原告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是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为3016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核实车辆的驾驶证、行驶证等是否合法有效。保单记载的第一受益人是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车站支行,核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不承担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费、鉴定费的间接性损失。鉴定报告鉴定金额过高,我司保留申请鉴定人出庭的权利。请法庭核实车辆的维修情况,核实是否有维修清单和维修发票,确定车辆的实际损失。鉴定费和施救费我司不予承担,拆解费和拖车费没有原件,我司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0日10时57分许,在正港线225公里(南皮县观音寺村路口西70M)处,田会春驾驶原告所有的冀J×××××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掉头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冀J×××××小型轿车碰撞,致使双方驾驶人及乘车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会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所有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车损险,保险限额为301600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费600元,拖车费1000元。原告的车辆损失经本院委托
沧州市平安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车辆损失为143098元,同时支付拆解费4500元,评估费8200元。对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因此原告的相应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其有权利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并保留三日内申请鉴定人员出庭的权利,被告逾期没有提交申请,因此本院对评估报告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拖车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因此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告支付的拆解费、评估费属于查明原告损失支付的必要费用,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应予支持。原告的损失为:①、车辆损失143098元;②、施救费600元;③、拆解费4500元;④、评估费8200元,共计156398元。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足额保险,因此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全部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63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63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8元,减半收取计171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书才

书记员: 温雅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