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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滨与第一重型机器厂北方机械加工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滨
第一重型机器厂北方机械加工厂
王伟(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滨,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第一重型机器厂北方机械加工厂,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青华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冷文,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系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滨与被告第一重型机器厂北方机械加工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高滨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高滨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高滨负担。

审判长:张永刚

书记员:史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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