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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岭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岭
王西刚(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钱志权(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朱志辉(献县乐寿法律服务所)
王跃兴
杜守杰
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杨洋

原告高某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委托代理人王西刚、钱志权,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委托代理人朱志辉,献县乐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跃兴,男,住河北省雄县雄昝路128号1排1室。
被告杜守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委托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负责人刘洪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洋,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岭与被告王某某、王跃兴、杜守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岭在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跃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岭撤回对被告王跃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岭撤回对被告王跃兴的起诉。

审判长:郭汝娜

书记员: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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