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淑萍
朱义国(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李某
申请人高淑萍,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代理人朱义国,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现住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
申请人高淑萍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的财产在7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人高淑萍以其名下住房一套(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淑萍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李某名下的财产在7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查封申请人高淑萍的担保财产,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项下的房产一套,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高淑萍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淑萍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李某名下的财产在7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查封申请人高淑萍的担保财产,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项下的房产一套,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高淑萍负担。
审判长:黄冬仙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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