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淑敏诉罗某影、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淑敏
陈学清(黑龙江柴天雷律师事务所)
罗某影
钟某某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淑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陈学清,黑龙江柴天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高淑敏诉被告罗某影、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淑敏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学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影、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举示了借据1张,证明二被告在2014年8月31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
本院确认,原告举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罗某影、钟某某于2014年8月31日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据,载明借款7万元,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据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7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某影、钟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高淑敏借款本金7万元;
二、被告罗某影、钟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高淑敏借款本金7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7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高淑敏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罗某影、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罗某影、钟某某于2014年8月31日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据,载明借款7万元,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据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7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某影、钟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高淑敏借款本金7万元;
二、被告罗某影、钟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高淑敏借款本金7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7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高淑敏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罗某影、钟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春秋

书记员:范金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