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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孙志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尚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晶进,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军

书记员: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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