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高海某与被告王某某、马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高海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海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海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高海某负担。
审判员 曾立宏
书记员: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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