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海某与王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高海某与被告王某某、马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高海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海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海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高海某负担。

审判员  曾立宏

书记员:郑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