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海潮
高海某
高海峰
皮德智(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梅如彦(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王某坤
原告高海潮,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高海某,住沧州市新华区。
原告高海峰,住。
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皮德智,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1969年8约14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梅如彦,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坤,住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潮、高海某、高海峰诉被告高某某、王某坤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海潮、高海某、高海峰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411.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海潮、高海某、高海峰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4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志新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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