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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海某与北京兰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荣某高速LJSG-19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海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杰,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兰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建波,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荣某高速LJSG-19项目部。
负责人刘宝珊,该项目部经理。

原告高海某诉被告北京兰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荣某高速LJSG-19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4元,减半收取812元,由原告高海某负担。

审判员  高洪雨

书记员: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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