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海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杰,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兰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建波,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荣某高速LJSG-19项目部。
负责人刘宝珊,该项目部经理。
原告高海某诉被告北京兰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荣某高速LJSG-19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4元,减半收取812元,由原告高海某负担。
审判员 高洪雨
书记员:李海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