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原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原告高某某、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韩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高某某、蒋某某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504.85元,均由原告高某某、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美华
书记员:徐冬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