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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鄂州市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某
夏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鄂州市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徐某某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夏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鄂州市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某某。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鄂州市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徐某某因涉嫌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5年8月27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立案侦查,本案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鄂州市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徐某某因涉嫌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5年8月27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立案侦查,本案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姜昭威
审判员:杨光洲
审判员:邓传文

书记员: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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