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臣,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淑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承德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板城大街文化中心11号底商。
负责人:孙宏亮,职务:经理。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淑贤、李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亚芬
书记员: 孙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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