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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聂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被告:刘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聂某、被告刘某、被告刘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计群

书记员: 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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