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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王某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贺、被告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高某某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退还原告高某某。

审判员  王炳生

书记员:马庆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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