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永兴
王位平
李某某
河北诚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武叔红(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永兴。
委托代理人王位平。
被告李某某。
被告河北诚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住址:石某某市新华区大安舍村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住址:石某某市谈固南大街45号。
负责人:谢素立;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叔红,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高永兴与被告李某某、河北诚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永兴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永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高永兴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永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高永兴负担。
审判长:张俊周
书记员:张怡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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