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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范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范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撤诉,于法无悖,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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