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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高某某与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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