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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蒋某某、大庆市宝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
被告: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被告:大庆市宝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578679355N,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孵化器一期工程3号孵化器8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士礼,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大庆市宝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4元(已减半),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方春

书记员: 赵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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