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锋,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臧某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同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赵 静
书记员:诸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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