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梓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古冶区林西繁星花苑三期127楼8单元101号。
法定代理人宋娜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范各庄矿洗煤厂工人,现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郝焕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赵各庄矿社区工人,现住古冶区赵各庄东北区3楼6号。
被告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三一重工制造业厂工人,现住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春梅巷建筑总公司1楼4门501号。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古冶区北范新民街30号。
被告于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王辇庄乡石匠营村路南一街525号。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负责人:赵丹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丽娟,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单维红,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广清,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梓鸣与被告侯某、李某、于洪某、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梓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元,由原告高梓鸣负担。
审判长 :何俐桦
审判员 :王婧
代理审判员 :杜林
书记员: :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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