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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根和、戴某某等与赵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根和、戴某某、李荷花等257人。
诉讼代表人:高根和,男,汉族,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诉讼代表人:戴某某,女,汉族,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诉讼代表人:李荷花,女,汉族,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第三人:兴和县旺道乳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林凤,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根和、戴某某、李荷花等257人诉被告赵某某及第三人兴和县旺道乳草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根和、戴某某、李荷花等257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根和、戴某某、李荷花等257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谢贵

书记员: 郝馨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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