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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树龙,北京市华泰保险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勇,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张家口市宣化区南关街道办事处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龙诉被告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树龙以已与被告王某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树龙负担。
审判员 苗照亮
书记员:黄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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