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树桐。
委托代理人孙雁,唐山市曹妃甸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地址:唐山市曹妃甸区。
法定代表人苏鸿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先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绍菊,汉族,该局法规监察科科长,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桐与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树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树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贾春喜 代理审判员 石 蕊 代理审判员 丁增辉
书记员:李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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